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我空想的植物醫生制度推行

植物醫生這個詞並不陌生,打從進入這個科系就不時聽到相關詞彙,甚至屏科大植物保護系更更名為植物醫學系,但是最近才知道,原來這一個聽來熟悉又似乎很厲害的職業,不但在國內制度尚未完備,連在國際間,也無多少國家成功推行的案例。然有關單位似乎有心想要進行推動,以下僅就我小小的見識,試想著如何推行植物醫生制度。

植物醫生的推行,最重要的便是尋找該職業的價值與執業項目,目前其功能易有與下列職業衝突疑慮,政府農業試驗單位植物保護人員、農藥販賣業者及園藝業者病蟲害防治項目及未來代噴業者。

細究其內容,私以為植物醫生的利基,非但不能與農藥販賣脫勾,相反的需要切入農藥買賣之間以往無法做到的農藥管理作為。舉如售藥者對農民之防治技術諮詢與售後服務、購藥者目標病蟲害的正確診斷、田間環境評估與防治策略擬定。上述工作雖與現行政府機關提供之服務重疊,但政府機關相關諮詢服務較為被動,且服務量能有限,更不會實際介入農友施藥與農藥販賣業者販售的行為。因此需有一專業人員執掌相關業務,此一業務即植物醫師。

在我的想法中,植物醫師執業項目不賣藥(農藥販賣業者、不噴藥(代噴業者與園藝業者)、不研究(學術研究單位),專司農藥售後服務(輔助農藥販售業者)、用藥計劃核定輔導(代噴業者與園藝業者用藥許可簽發)、田間勘查(農民輔導)與新興病蟲害後送(第一時間掌握新興疫情送交學術或研究單位供研究與主管機關因應)

至於其收入將從何而來呢?
向農藥販售業者收費,提供藥劑處方顧問及農民購藥後田間使用的追蹤與諮詢服務。
向代噴業者及園藝業者收費,擬定或審核簽發相關業者用藥計畫。
向農民收費,提供田間管理諮商服務。
向政府收費,承接田間監測等防疫檢疫計畫或相關研究調查計畫。

執行時,需有法規提供法源依據
「質」
為符合比例原則,應將農藥依安全性及殘效性等性質進行區分,如藥事法中將藥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編按:即中藥藥方),在農藥中類推即應分為植物醫師處方用藥、農藥販賣業者得販售用藥、不列管農藥。
顧名思義,植物醫師處方用藥以毒性高或殘留期長不適合隨意流通之藥品(如現行劇毒、中等毒藥劑),需經植物醫生確認防治標的及處方開立始得向合格農藥販售業者購買。
農藥販賣業者得販售用藥則以輕、低毒且日常作物常見病蟲害之防治藥劑在未超過一定數量者,得由農藥販售業者直接販售。
非列管農藥則屬使用無安全殘留風險疑慮之防治資材,此項只要符合商品相關規定即可於市面各通路販售使用。
「量」
除藥劑類型外,亦應依用量進行管制,除非列管農藥外,各項藥劑數量高於一定量之販售與使用,應有合格植物醫生審核。農民購買大量藥劑應經植物醫生田間現勘評估實際需求量及防治計畫始得購置藥劑,園藝業者及代噴業者亦同。

問題來了,要如何有效執行相關管制呢?此時農藥販售系統就相當重要,近年來農藥標示新增一維條碼乃一重要管理措施的精進,有利於相關作業之電子化。目前農糧署正在推行肥料購置登錄身份證之系統,或許農藥相關管理亦可相互整合,至少使用相同身份認證系統,方便農友與業者。(曾推辦農藥IC卡系統,或許系統可以此修改進行?但不建議另設一張卡,從第一線推廣登錄身份證購買肥料的宣導會來看,農友連報身份證都嫌麻煩,另設一張卡應會增加推廣困難,且現今雲端資料庫技術成熟,IC卡可存儲的少量資訊已不具優勢)

相關系統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公司統一匯整全國農藥販售流通資訊,從原體報關進入國內至加工、分裝出廠數量皆需控管,農藥販售業者進貨及販售數量亦需進行,消費者需以身份證(或報身份證字號)登錄才可購藥。現今網路發達舉凡便利商店如ibon機器、樂透彩販售機等等相關技術理應不成問題。另相關系統政府應以農藥流通"品項"與"數量"進行資料搜集,"價額"等資訊需與相關業者溝通,或許不予搜集以避免反彈。

前端進口與產銷的掌握可統計國內流通農藥數量,後端登記可掌握農藥購買者的使用情形,此時,針對流通量高於一定量的農藥販售業者要求需配置植物醫生或聘用植物醫生為顧問,負責購買者實際使用需求的田間評估與把關。針對購買量高於一定量的農民、代噴業者或園藝業者,應有植物醫生就其用藥規劃進行審核。

前段所述之所以多次強調"高於一定量者",主要是參考進年來網路新興業務的模式,一開始都是提供免費的服務,待時機成熟,始向用量大者進行收費,因為一項新措施要施行必然有所衝擊,然具一定規模者其收益與社會責任都相對較高,理應有足夠的經費與追求較完善措施的責任,且實際上相關業務若非質、量高於一定數值足以影響農業環境或農產安全,其實也不需硬要入法管制,以避免法律訂得包山包海,實際卻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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