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6日 星期三

芬普尼下臺一鞠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60906日農防字第1061488738號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自即日起禁止製造、加工及輸入、分裝、販賣及使用。

    此一時間點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自然與雞蛋驗出芬普尼事件有關,近日又傳出南投埔里蜜蜂驗出芬普尼中毒死亡案例,主管機關祭出此一措施無可厚非,但一支藥劑會合法上市後又被禁用其毒性與應用為何?為何只禁用特定劑型?刪除了使用方法卻未列為禁用農藥?禁用後是否即再無風險呢?

    芬普尼在1993年被開發出來,是一廣效性殺蟲劑,於超過70個國家登記使用於上百種作物之種要害蟲防治之用,由於作用機制特殊,對於傳統殺蟲劑產生抗藥性的害蟲仍可有效防治,市場的需求,從100年後各家廠商爭相登記進口或製造即可知一二。本藥劑在毒性上具有選擇性,在害蟲、水生無脊椎動物與蜜蜂毒性具高毒性,但在哺乳類或水禽類,半致死劑量(LD50)97 ppm,屬中等毒。因此相關產品在推出時會刻意降低用量與調整劑型來減少環境風險,這也是為什麼此次公告僅針對單一劑型的芬普尼而非全面禁用。

在防檢局的9月4日新聞稿中指出該藥:1.本藥對蜜蜂急毒性高。2.因其於作物的殘留容許量低(如紅豆為0.002 ppm),極易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因此,農委會早已公告於10511日起刪除4.95%芬普尼水懸劑之使用方法及範圍,以降低農作物農藥殘留風險,但未公告禁用及廢止農藥許可證。此一措施造成的狀況就是,該藥可以製造,但不能使用,尚能加工製造專供輸出之用

沒有使用方法及範圍,本藥的販售即屬違法;現列為禁用農藥,意即廢止了該藥的進口或製造登記證,國內不能再進口與製造「4.95%芬普尼水懸劑」,但事實上,國內仍有三種劑型的芬普尼藥劑,雖說皆屬於「較無環境危害及藥物殘留風險」之劑型,理論上已將芬普尼的使用風險降至最低。但因應製造需要,製造藥劑的廠商其進口原體農藥的許可證還在。

別忘了,本藥使用於雞舍消毒本來就不是合法使用,藥劑推薦是非法推薦販售,在刪除使用方法後還能讓零售商取得藥劑,表示製造商管控不利,整個芬普尼雞蛋事件,從頭到尾就不是個照法令劇本進行的戲碼,「理論上」的風險解除並未徹底解決問題,如何加強農藥產銷管理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這不是件容易的事,但一件件農藥事件的發生,與食品安全的呼聲漸漲,期勉主管機關能更有效率地推動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
曾德賜。2016。農藥藥理與應用:殺蟲劑。藝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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