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讓我們看看氟派瑞(Fluopyram),在臺灣是怎樣開始被使用的。
目前氟派瑞單劑並未推薦於任何作物上使用,其相關的使用是出現在與「三氟敏」混合的混合藥劑「三氟派瑞」(Fluopyram+Trifloxystrobin),三氟派瑞一開始推薦於檬(芒)果炭疽病的防治上,後來經過延伸使用後,擴大使用範圍到多種果樹炭疽病及山茶科茶類赤葉枯病上使用。相關的公告歷程如下:
(衛福部為衛生福利部,防檢局為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等一下!!!1.為什麼農委會連中文藥名都還沒取,衛福部已經開始訂定殘留容許量?2.什麼是延伸使用,使用藥劑的作物可以這樣加了又加加了又加的嗎?3.到底是先有使用方法才有殘留容許量,還是先有殘留容許量才有使用方法?
氟派瑞(Fluopyram)及三氟派瑞之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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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單位 |
文號 |
公告摘要 |
設計對白 |
104.06.24 |
衛福部 |
部授食字 第1041301616號 |
公告新增氟派瑞殘留容許量 |
來訂個新藥的殘留容許量吧!! |
105.02.05 |
防檢局 |
防檢三字 第1051488128號 |
公告新農藥及新混合農藥普通名稱 |
我們叫這支新藥「氟派瑞」,混合藥劑叫「三氟派瑞」 |
105.07.12 |
防檢局 |
防檢三字 第1051488652號 |
公告三氟派瑞在檬果炭疽病使用方法 |
三氟派瑞可以用在芒果防治炭疽病喔! |
105.07.14 |
衛福部 |
部授食字 第1051302070號 |
公告新增氟派瑞殘留容許量在芒果及延伸使用作物上容許量 |
那趕快來訂一下它在芒果的殘留量…一起把你之後要延伸的作物也訂一訂 |
105.08.01 |
防檢局 |
防檢三字 第1051488727號 |
公告三氟派瑞延伸使用於15種作物炭疽病及葡萄晚腐病使用 |
喔!殘留量居然訂好了…我們也公布評估延伸的結果吧^^” |
105.11.29 |
防檢局 |
防檢三字 第1051489078號 |
公告三氟派瑞延伸使用於山茶科茶類赤葉枯病使用 |
對了~茶上面也需要用這支藥 |
106.3.15 |
衛福部 |
衛授食字 第1061300445號 |
公告新增氟派瑞殘留容許量在茶類 |
那我們趕快來訂定容許量 |
106.3.30 |
衛福部 |
衛授食字 第1061300879號 |
預告修正刪除氟派瑞殘留容許量在茶類 |
順應民意,我們要取消專家訂的容許量,以後最好一條鞭請農委會負責… |
等一下!!!1.為什麼農委會連中文藥名都還沒取,衛福部已經開始訂定殘留容許量?2.什麼是延伸使用,使用藥劑的作物可以這樣加了又加加了又加的嗎?3.到底是先有使用方法才有殘留容許量,還是先有殘留容許量才有使用方法?
首先,我們要先瞭解衛福部和農委會在農藥管理中,各自辦演什麼角色?衛福部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該法的主旨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其中第15條第二項提到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所以衛福部的任務就是訂定殘留農藥的安全容許量,確保我們的食品安全;農委會是「農藥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該法目的是保護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防除有害生物,防止農藥危害,加強農藥管理,健全農藥產業發展,並增進農產品安全,其第33條規定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另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所以農委會的任務是要提供農藥使用者可使用的農藥項目、使用方法及抽驗方法。
農藥管理中農委會與衛福部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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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農委會
| 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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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 農藥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立法宗旨
| 加強農藥管理及增進農產品安全
| 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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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任務
| 訂定可使用的農藥項目、
使用方法及抽驗方法
| 訂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確保食品安全 |
服務對象
| 農民及農藥業者
|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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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標的
| 作物生產及農藥產業
| 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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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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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要請大家要認清一件事情,同樣一顆芭樂,在田裡是作物,是農產品,農委會要規定農民那些藥該用不該用,要抽檢農產品,看它安全不安全,然後運銷上了市場到了商店,它就是食物,衛福部就要確保它的殘留量符合標準,且這個標準要考量國民平時的飲食習慣及攝取風險。
回到前面的問題,衛福部為何會早於農委會用藥前開始訂定殘留容許量?因為衛福部管的是我們的食物,而我們的食物來源也包括了進口的農產品,因此,為了因應貿易及市場需求,衛福部是有可能參考國際規範或專家會議等資料,訂定國內尚未使用的農藥殘留容許量。
至於的「延伸使用」正式全稱為「作物群組化農藥延伸使用制度」,該制度是用以因應農作物及病蟲害種類繁多,兩相組合可達數千種之用藥需求。早期農藥登記採單項使用範圍,廠商申請登記使用時,僅核准於單一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農藥的使用是正面表列的,在申請過程繁冗且所費甚巨的情況下,廠商僅願意就種植面積大,需求量高的主要作物進行藥劑登記,造成許多種植面積較小或新興的作物無藥可用,進而衍生出病急亂投醫,藥劑使用無一准則,反而加劇作物安全風險。因此利用延伸使用制度,依學理將已經代表作物及代表害物一連串田間試驗、藥理試驗、毒理試驗等評估之藥劑,再經實劑藥效、藥害、殘留等各別評估後,才准予適用於同類群之作物使用。事實上,在殘留容許量標準中,就以類別方式將不同作物群組化了,這是預設一個人對同一類作物的攝取量有排擠效應(若你一餐吃的蔬菜量大約一碗,那自助餐提供再多的蔬菜種類,東夾西夾,大概也是夾一碗總匯蔬菜的概念)。延伸使用制度當然是大開了農藥登記的方便之門,但倒也不是毫無根據地無限上綱。
所以是先有使用方法才有殘留容許量,還是先有殘留容許量才有使用方法呢?只能說兩者是相輔相承的,或彼此是與時俱進,農業生產有用藥需求,農委會就會評估使用方法,衛福部自然需要進一步評估其安全容許量;當衛福部因應貿易市場需求評估開放某些藥劑的殘留容許量,農委會沒道理讓農友看著國外進口產品可以用的藥,在臺灣反而不能用,自然會評估該藥在國內適用的可能性。在這一來一往之間,仰賴的是部會間密切的配合與溝通,其中涉及了繁雜的專業試驗與評估,影響著民眾的食安、農友的生計、廠商的利益等等,不是件容易的事,相關單位應實事求是地看如何加強配合,而不是…。
本篇先介紹兩單位的權責分工,此間矛盾,另篇再述。
參考資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農藥管理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40012)
作物群組化農藥延伸使用制度之推動(http://www.tactri.gov.tw/wSite/ct?xItem=6652&ctNode=860&m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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