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體系為人所垢病之陋習,就是勇於任事做到死,打混摸魚爽爽過,這是很不合理的現象,但卻是再合理不過的結果。
交辦事項時,你會交給認真做事的人還是草草了事的人?必然的選擇帶來必然的結果。然而公務體系的激勵懲處系統之薄弱記功嘉獎記過警告?那是學生時代關係榮譽的獎懲制度,不真搞到得天翻地要如何會痛會癢?偏偏關係一差業務更難推,下手太重,要寫報告不說,上頭的人擔不擔得下來還不知道。
其實自由公務員的想法是取自職棒自由球員的說法,公務員保障工作權不得任意解職,但不適任者該怎麼辦呢?釋出!放到自由市場中另尋他處任職。
如何認定是否適任?由直屬上級認定,上級說不適任就不適任!你讓一個人升上來,難道讓他選左右手的權力都不給?若擔心派系鬥爭那就設次數限制嘛,一次、兩次、三次,如果老是在想換人,那這個人是否適任就是他的上級要考慮的事了。在此的精神是,要鬥要由上而下而不是讓下擺爛來鬥上。
保障工作權的部份,遭釋出者應維持至少本俸待遇3-6個月供轉職過渡,期間自行或輔導就職,期限到強制安排職缺,保障最短就職時間,總不能做沒一年就要人家走人吧。但若多次被釋出,三次、四次、五次,那此人是否繼續擔任公職就有待評估了。
每個人個性都不同,適地適性還要人和,大家要能瞭解被釋出不見得是能力問題,只是需要尋求更合適的位置,但若這裡不合那裡也不合…政府真的還有需要保障你的工作權嗎?砍掉重練去領失業補助輔導就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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