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

友善環境耕作與有機

最近農委會農糧署開辦「有機及有善環境耕作對地補貼」,大家都在問,什麼是友善環境耕作?是不是政府便宜行事?產品有保障嗎?有什麼管控機制?

友善環境耕作與有機最大的差異,前者採用第二方單位登錄,而有機則是採較嚴格的第三方單位驗證。第三方驗證單位大家比較熟悉,就是由經過主管機關認證的單位,到各個申請驗證的農友農場查驗其生產條件、環境、生產過程及產品是否符合驗證辦法裡的規定,符合者即可使用官方認可的標章。那第二方單位登錄是怎麼回事呢?

友善環境耕作在法令上是出現在「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655日農糧字第1061068522A),是為了辦理補貼所訂定的,其中的有善環境耕作的補貼對象,是「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簡稱友善耕作團體)登錄農民「實際耕作經營的農地」。前述的友善耕作團體就是第二方單位。

友善耕作團體可不是自己宣稱好友善很環保就可以的,需經過農委會以「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中華民國 106 5 5 日 農糧字第 1061068522D )審認核可,審認的重點有兩個:
一、推廣農法的內容:確認該團體推廣之農法或耕作方式符合友善環境耕作原則
二、稽核管理能力:團體須能落實對其登錄農民之稽核管理。
在審認上,友善環境耕作原則標準基本比照有機法令,現在民間其實已有許多友善農法的推廣團體,諸如生物動力農法、秀明自然農法、KKF自然農法等等族繁不及備載,其耕作方式往往較"有機"的法令規範來得嚴格,因此第一點的困難不大,反倒是一般團體皆是願者上鉤不願者回頭,原則在此各自發揮,怎麼落實團體中的實際執行,反而是審認中的重點。

目前通過審查的團體有4個: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溪州尚水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及保證責任宜蘭縣行健有機農產生產合作社。

管控機制部份,一則是進場審查,二則是退場機制,據農糧署說目前有7家申請只有4家通過,所以他們覺得自己很嚴格,可是我覺得普通XD只能說現在剛開始申請的人也不多,重點還抓不到吧。在退場機制部份,除了要遵照規定造冊提報名單、財報、輔導紀錄等資料外,另外配合各政府單位農業抽檢,一旦登錄農民出包,一年內累計5即廢止。雖然聽起來好像有點蠻寬鬆的,但這表示整個團體是一個命運共同體,應該會有一定的羈絆。

關於這個制度可以從幾個面向來看:
一、做為有機推廣面積政績的踏板:聽說106年底要讓有機面積上達1萬公頃(105年底是6783公頃),我們不要說灌水啦XD畢竟在有機制度下,第三方驗證會衍生許多的費用,並非所有友善環境的農友都需要弄一個有機標章,而且前面也說過,很多農法的要求其實高於法令,所以能將這些量能納入(據稱面積達2-3千公頃),以「推廣團體管理為主、政府監督為輔」,或許是更貼近實際狀況的良好策略。而且在補助方面是漸進的,提供了由友善往有機轉型期進而變有機的契機。

二、做為綠色對地補貼的理由依據:是否有注意到此一補貼辦法雖然要點管理的是團體與農民,但是補貼的對象是「實際耕作經營的農地」,在WTO架構下許削減干預市場假格的補貼(如保價收購),因此此辦法也可算是農委會「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政策的一環,促使農民依友善的方向,爭取相關補貼。

此一政策最直接的問題就是時程匆促審認團體數量不足,以現有的4家來看,除了慈心本身有做有機驗證,人力較可能進行全國性不同地區的登錄外,其餘三個應該都以地方或特定族群為對象,因此一時之間這個補貼是看得到卻吃不到。有趣的是,原本目標的這些友善農耕團體反而沒有出現,可能與要求條件民間團體平常沒有注意這些程序與資料,一時間要達標似乎不容易。反倒是現有機驗證機構、農會、合作社甚至農業試驗改良場所這類的單位反而比較有機會能申請XD
有機驗證機構一定有其申請的動機,現成的人力、資料與制度,還能拉到潛在客戶,多好。
農會及合作社則是在既有農民輔導框架下,加強農民服務,提高農民補助,增加黏著度,有f錢存農會,沒錢農會借。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我才不要XD


現在農糧署正積極找有意願的團體進行說明與訓練,應該就是為了增加審認團體不足的窘境,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參考資料:
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有機農業統計
農傳媒。【農業懶人包】必看!什麼叫「對地綠色環境給付」?

2017年9月6日 星期三

芬普尼下臺一鞠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60906日農防字第1061488738號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自即日起禁止製造、加工及輸入、分裝、販賣及使用。

    此一時間點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自然與雞蛋驗出芬普尼事件有關,近日又傳出南投埔里蜜蜂驗出芬普尼中毒死亡案例,主管機關祭出此一措施無可厚非,但一支藥劑會合法上市後又被禁用其毒性與應用為何?為何只禁用特定劑型?刪除了使用方法卻未列為禁用農藥?禁用後是否即再無風險呢?

    芬普尼在1993年被開發出來,是一廣效性殺蟲劑,於超過70個國家登記使用於上百種作物之種要害蟲防治之用,由於作用機制特殊,對於傳統殺蟲劑產生抗藥性的害蟲仍可有效防治,市場的需求,從100年後各家廠商爭相登記進口或製造即可知一二。本藥劑在毒性上具有選擇性,在害蟲、水生無脊椎動物與蜜蜂毒性具高毒性,但在哺乳類或水禽類,半致死劑量(LD50)97 ppm,屬中等毒。因此相關產品在推出時會刻意降低用量與調整劑型來減少環境風險,這也是為什麼此次公告僅針對單一劑型的芬普尼而非全面禁用。

在防檢局的9月4日新聞稿中指出該藥:1.本藥對蜜蜂急毒性高。2.因其於作物的殘留容許量低(如紅豆為0.002 ppm),極易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因此,農委會早已公告於10511日起刪除4.95%芬普尼水懸劑之使用方法及範圍,以降低農作物農藥殘留風險,但未公告禁用及廢止農藥許可證。此一措施造成的狀況就是,該藥可以製造,但不能使用,尚能加工製造專供輸出之用

沒有使用方法及範圍,本藥的販售即屬違法;現列為禁用農藥,意即廢止了該藥的進口或製造登記證,國內不能再進口與製造「4.95%芬普尼水懸劑」,但事實上,國內仍有三種劑型的芬普尼藥劑,雖說皆屬於「較無環境危害及藥物殘留風險」之劑型,理論上已將芬普尼的使用風險降至最低。但因應製造需要,製造藥劑的廠商其進口原體農藥的許可證還在。

別忘了,本藥使用於雞舍消毒本來就不是合法使用,藥劑推薦是非法推薦販售,在刪除使用方法後還能讓零售商取得藥劑,表示製造商管控不利,整個芬普尼雞蛋事件,從頭到尾就不是個照法令劇本進行的戲碼,「理論上」的風險解除並未徹底解決問題,如何加強農藥產銷管理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這不是件容易的事,但一件件農藥事件的發生,與食品安全的呼聲漸漲,期勉主管機關能更有效率地推動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
曾德賜。2016。農藥藥理與應用:殺蟲劑。藝軒出版社。